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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紅網邵陽站12月9日訊(通訊員 周山青 朱黎源)違反狩獵法規,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工具、方法在禁獵區狩獵野生動物。12月5日,新邵縣人民法院網路行銷審結此案,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劉泉拘役四個月。
  法院經審理查明,2012年10月9日凌晨2時許,借錢被告人劉泉未經辦理狩獵證擅自攜帶電瓶、探照燈、竹竿等工具到龍溪鋪鎮中源村茶亭子界半山腰地段誘捕候鳥。凌晨3時左右,劉泉採用強光燈照明引誘的方式用竹竿捕到二只候鳥。凌晨3時40分許,劉泉在返回途中被新邵縣森林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,其所捕候鳥二只(活體一隻、死體一隻)及電瓶、探照燈、竹竿等捕鳥工具均被民警扣押。經鑒定:動物活體一隻是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小杜鵑,動物死體一隻是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慄葦鳽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劉泉違反狩獵法規,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工具、方法在禁獵區狩獵了二只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,情節嚴重,其行為己構成非法狩獵罪。公訴支票貼現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泉犯非法狩獵罪的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,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劉泉在庭審中自願認罪,可酌情從輕處罰,新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  據介紹,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、科學研究價值的當鋪陸生野生動物。  (原標題:禁獵期內非法狩獵候鳥二只換來拘役四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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